16.1 概述
隨著電子信息工業(yè)的迅猛發(fā)展,電子電氣產品的更新換代的速度也越來越快,隨之產生的電子電氣廢棄物也明顯增加,相應的在這些廢棄物中有毒有害的材料或化學物質,無論是以填埋的方式處理,還是以焚燒的方式處理都可能造成二次污染,對環(huán)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和危害。許多國家環(huán)保組織機構相繼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和法規(guī)來管制電子電氣設備廢棄物的處理,希望能預防電子廢棄物的產生,并達到再利用、再循環(huán)、再回收的目的。
2003年2月歐盟公布了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批準的兩個重要指令。 一個是,關于《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》指令(即2002/95/EC—RoHS指令)。該指令規(guī)定,從2006年7月1日起,投放于市場的新電子和電氣設備限制使用含鉛(Pb),汞(Hg),鎘(Cd),六價鉻(CrⅥ), 多溴聯苯 (PBB)及多溴二苯醚 (PBDE)。其允許的zui大含量是:鉛、汞、六價鉻 多溴聯苯 (PBB)及多溴二苯醚(PBDE)為1000μg.g-1,鎘為100μg.g-1。所覆蓋的產品適用于No. 2002/96/EC(WEEE指令)附錄IA 所規(guī)定的1,2,3,4,5,6,7和10類所覆蓋的電氣電子設備(家用電器占有很大的比例),也適用于燈泡和家用照明設備。第二個是關于《廢舊電氣電子設備》指令(即2002/96/EC —WEEE指令)。該指令旨在建立廢棄電子電氣設備回收處理系統(tǒng),實現電子電氣設備廢物無害化,促進資源循環(huán)利用,保護環(huán)境,保障人類健康。該指令的實施將推動電子電氣產品綠色設計、清潔生產,亦促進RoHS指令的實施。
美國(加利福尼亞)頒布了電子廢物回收法令2003 (S.B.20) 和電子垃圾及其處理費的法令 (S.B.50)。德國于1996年頒布了《循環(huán)經濟和廢物管理法》(1996年)。日本也相繼頒布了《促進建立循環(huán)型社會基本法》、《資源有效利用法》,并于2001年4月起實施《特種家用電器法》等;日本2003年7月還頒布了《零件材料中含有化學物質調查說明書》(日本環(huán)保產品優(yōu)先購入調查共通化協(xié)議會),亦即人們通稱的“綠色采購清單。
我國為實施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的戰(zhàn)略,實現資源有效利用,保護環(huán)境和保障人民的健康,打破國外對我們設置的貿易壁壘,促進貿易發(fā)展,也制訂了有關相應的政策法規(guī)(見表16.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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